镇江市民政局等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特困
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
(镇民规〔2025〕1号)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镇江经开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
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0〕39号)文件规定要求,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调整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875元/人/月提高至926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
全市(镇江经开区除外)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1140元/人/月提高至1204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暂不提标。
本文件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止。
镇江市民政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