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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话题  >  [焦点话题] 公司说“他不是我员工”;法院判了:赔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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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话题] 公司说“他不是我员工”;法院判了:赔24万      查看: 652  回复: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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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说“他不是我员工”;法院判了:赔24万

    2025年5月14日晚上,江苏常州街头,一个外卖骑手骑着车,突然觉得身体不舒服。
    他强撑着骑到医院。次日凌晨,他被送进住院部。5月22日,他走了。
    他姓杨,1991年出生,河南睢县人,34岁。家里有妻子、父母,还有一个11岁的女儿和一个8岁的儿子。他是这个家唯一的经济支柱。
    家属把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告上法庭。某甲公司是饿了么在常州地区的代理商,杨某丁在这个站点跑单。某乙公司是饿了么平台的运营主体。
    某甲公司的态度很明确:“他不是我员工。”
    一份承揽协议,签的不是这家公司
    某甲公司手里有一份证据。
    2024年11月26日,杨某丁与案外人某丙公司签了一份《业务承揽协议》,里面写着:“您与我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您根据我司平台内的订单信息自助完成接单、配送任务后获得我司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
    某甲公司说,你看,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他还说,骑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上线、是否接单,收入按单量结算,多接多得,少接少得,工具也是自备的。这明明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某甲公司还搬出了国家政策。它引用人社部等九部门文件,说即时配送骑手已被定性为“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者不适用职业伤害保障;反过来,纳入职业伤害保障的骑手,就不属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者。 杨某丁已经走了职业伤害保障这条路,就不该再认定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的实际用工情况,和某甲公司说的不太一样。
    杨某丁通过饿了么APP注册成为全职骑手,在某甲公司下设的站点跑单。入职时须经站点授权,并在APP上传健康检查证明。运力线显示为“团队”,代理商是某甲公司,发薪站点是某乙站。
    收入账单显示,薪资主体写着“杭州延凯—某甲站”,结构是“基础配送费+星级补贴+其他扣款”。配送任务由系统按站点片区派发,某甲公司对出勤和配送质量进行考核奖惩。
    2025年5月14日,某甲公司为杨某丁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险。当天的配送订单,和他的骑手身份、配送工作状态吻合。
    那家和他签协议的公司呢?它没有参与过具体配送业务,也没有向杨某丁支付过协议里约定的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把这个问题拆得很清楚。
    杨某丁和某乙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 某乙公司是平台运营方,提供的是信息居间服务,不直接招募、管理、考核骑手,也不发工资。常州的配送业务已授权某甲公司独立经营。
    杨某丁和某甲公司成立劳动关系。 法院从三个维度论证:
    主体适格。 某甲公司是企业法人,杨某丁具备劳动能力。
    人格从属性。 杨某丁是专职骑手,归属某甲公司站点管理,配送任务由系统按站点片区派发,公司对出勤和配送质量考核奖惩。法院认定,骑手对工作时间、工作量、是否接单并无实质自主决定权。
    经济从属性。 报酬虽经多层流转,但实质来源于某甲公司的配送业务收益,由某甲公司核算后按月支付。4月实发7841.4元,5月实发4589.1元。法院认定,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用工管理职责的典型表现,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负盈亏”的承揽关系。
    至于那份《业务承揽协议》,法院说得很直接:协议签约主体是杨某丁和某丙公司,不是某甲公司。某丙公司没有实际实施用工管理、没有发放薪酬,不能对抗杨某丁和某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某甲公司和某丙公司之间的外包或合作关系,属内部经营安排,本质上系某甲公司为规避用工义务之手段。

    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核心还是那两条:职业伤害保障与劳动关系互斥,双方是承揽关系。
    二审中,家属提交了一份新证据:《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证明杨某丁没有被认定为职业伤害。
    二审法院的回应很明确:案涉《业务承揽协议》的主体是杨某丁和某丙公司,但某丙公司没有实际用工管理、没有发放薪酬,不能对抗杨某丁和某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仅系对职业伤害能否成立的认定,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具有认定或者否定的法律效果。
    某甲公司以骑手可自主接单、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由否定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支付: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430.5元。杨某丁干了将近半年,公司没和他签过一份劳动合同。
    医疗费损失:230572.54元。公司没给他缴社保,他生病后无法享受医保报销。经医保中心核算,符合报销的金额是23万多。
    病假工资:732.69元。他5月14日入院,5月22日去世,中间8天。
    合计:243735.73元。
    某甲公司上诉时说,杨某丁的病是自身原因,和工作没有因果关系。二审法院回应:这项诉请不是主张工伤赔偿,疾病本身成因不影响未参保所致医保待遇损失的责任认定。

    一份写着“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承揽协议,签的却不是实际用工的那家公司。
    法院穿透了这份协议,看到了实际管理、实际考核、实际发薪的主体。对于外卖骑手来说,这起案件给出的信号是清晰的:你跟谁签的协议,不一定决定你是谁的人;谁在实际管你、给你发钱,才是法院真正看的东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某丁34岁,送完最后一单,人没了。他的家人等了将近一年半,等来了一纸判决。24万,换不回一个父亲,但至少让这个家知道,法律认定了——他不是一个人在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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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一帆风顺下常州 于 2026-10-4 12:42 发表
    不多
    感觉这次法院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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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用工情况才是关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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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算工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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