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中午,李女士走进桂林汇东果蔬批发市场一家牛肉丸专卖店,挑了些货品,结账合计42元。
她打开微信付款,页面弹出来一行字:余额不足。
取消这笔订单,转而打开支付宝,输入金额,确认支付,骑车离开。
收银台那边,音响只播报了一声微信支付取消42元。
老板听到这声提示,没有翻自己的手机查一下支付宝到账没有。他走到门口往外看了一眼,人已经不见了。
他回到店里,先在朋友圈发了一条动态:有个小姑娘没付款,不知道是忘记付了还是逃单,希望看到这个朋友圈来找我。
发完朋友圈,等了一阵,没人来。
他又跑到市场保安室,调出监控,截下几段画面,发到自己建的顾客微信群里。
那个群有144人。
监控画面里,李女士的脸、衣服、动作,都拍到了。群里很快炸了锅。有人骂“吃白食”,有人说“贪小便宜”,有人讲“丢人现眼,没素质”。
144人的群,没人问一句“是不是搞错了”,没人说“先查查账单”。
李女士是先刷到那条朋友圈的。她看了一眼,只觉得老板格局小,令人不适,但没往自己身上想。自己明明付了钱,怎么可能是在说自己。
几分钟后,她在群里刷到了自己的监控视频。
画面里的人就是她。角度清楚,连衣服都没变。
她立刻翻出支付宝付款截图,发到群里。截图显示:10月4日中午,42元,已到账。
群里瞬间安静了。
老板随即回复:“搞了半天搞了一场乌龙”“很抱歉”。
42元当场退回。
李女士当天退了群,删了老板微信。删之前,她收下了那笔退款。
事情到这里,按理说该翻篇了。
但老板接下来的一句话,把刚压下去的火又点着了。他让李女士以后别再来店里消费了。
李女士觉得,这不是道歉,这是打发。
她后来对记者说了一句话:幸好自己加了老板朋友圈,如果没加,就会一直背上逃单的骂名。
事发三天后,李女士把整件事发到了社交平台上,并报了警。她的诉求写得很清楚:老板朋友圈置顶道歉15天,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她还在收集证据,准备去法院起诉。
10月8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了牛肉丸店老板。老板当时正在派出所说明情况。
老板对记者的解释是这样的:那天顾客来买东西,一开始用微信付款,后面改用支付宝也没告知。支付宝收款时没有语音提示,店里只听到了微信取消付款42元的声音。自己本来想追出去问,结果出去没看到人。店开业才两个多月,以为遇到逃单了,就发了个朋友圈核实。后来忙完去保安室调了监控发在群里。
他还强调了一句:监控视频很模糊,根本看不清楚脸。
李女士的说法是:脸看得一清二楚。
同一段监控,两个人看到的东西不一样。
老板还对记者说,自己确认是乌龙后立马道了歉,退了42元,“以为这个事情就结束了”。没想到三天后对方又发到网上,“很多陌生人加我微信辱骂或者电话轰炸”。
大众点评上,10月8日出现了多条针对这家店的匿名负面评价:“脏,特别脏,别吃”“有空第一时间查监控,迫不及待把客户挂网上,没空核实支付宝是否到账,到底是谁穷疯了啊”。
老板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
但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
从听到取消付款提示音,到发朋友圈,到去保安室调监控,到把视频发进144人的群,这中间隔了多少时间?老板有没有打开自己的支付宝看一眼收款记录?
李女士问的那句话,没有被正面回答:有时间查监控,没时间核实账单?
这不是桂林独有的事。
2024年5月29日傍晚,河南新郑,范某带着孩子到闫某经营的炸鸡店,买了20元食品。那次范某确实没有付成款。闫某晚上查账发现少了一单,从监控里看到范某疑似两次拿手机对准付款码,认定她是故意逃单。
闫某当天就把范某抱孩子购物的截图发进了两个微信广告群,还写了不当言论。第二天范某上班时从同事那里知道照片被公开了,查了支付记录,马上让丈夫补交了20元。她解释,当时抱着孩子,一时疏忽,不是故意占便宜。范某要求商家澄清,闫某只在一个群里道了歉,另一个群因为被群主移出,没法发道歉内容。双方沟通不成,范某把闫某告到了新郑市人民法院,要求删帖、道歉,还提出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承办法官赵晓维分别跟双方谈话,提醒闫某不能仅凭扫码动作判断顾客存心逃单。最终闫某提交了书面道歉信,范某放弃其余请求,调解结案。
广州还有一起案子,已经有了生效判决。张某等人到一家公司消费,公司不满评价,在公众号发布澄清文章,把微信群聊天截图、游戏包厢监控和消费者微信账号信息一起公开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包厢虽然属于经营场所,游戏期间却是消费者使用的独立空间,店家未经同意对外发布活动画面和个人账号信息,不能仅用回应差评来解释。法院判令公司删除相关内容、发布致歉声明,并向两名原告分别支付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桂林这件事里,李女士提出的1000元赔偿,数字上和广州那起案件对得上。但广州案件涉及的是包厢内的活动画面和个人账号信息,桂林牛肉丸店的录像来自营业区域。是否侵权、造成什么影响,要看原始视频的清晰度、传播范围、群里那些骂声到底造成了多大的实际损害。这些证据,目前双方各说各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写的是: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商家没核实收款记录,就把监控视频发到群里,配上一句“我就不信了,这年头还有人逃单”。这句话在144人的群里,等同于给李女士贴了一个标签。群里的人没有查账单的义务,他们看到的是老板发的视频、老板说的话。老板说这个人逃单了,他们就信了。那些“吃白食”“贪小便宜”的骂声,砸过来的时候,李女士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因为她甚至不知道自己在被骂,直到刷到自己的脸。
退42元,解决的是货款问题。货款从来就不是问题,支付宝里那笔记录一直在。真正的问题在于,一个提示音引发的误判,被放大成了一场144人围观的公开处刑。道歉可以撤回,群消息可以删除,但那些话已经有人看到了,已经有人信了。
老板说自己遭了网暴,生意受了影响。这话不假。但顺序是这样的:他先公开了别人的脸和“逃单”的指控,群友先骂了人,李女士先背上了骂名。然后才是他退钱、翻脸,然后才是李女士发帖、报警,然后才是他接到陌生电话。
老板在派出所说明情况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打开支付宝,看一眼10月4日中午那笔42元的进账记录。
那个记录一直都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