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市区的住宅小区物业费定价的依据是什么? 是什么机构批准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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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定价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发改规发【2023】3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2、关于定价依据。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镇发改规发[2020]1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公示后执行。
3、收费标准依据。镇江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执行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公共服务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镇价服【2014】124号文件,依据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流程,住建部门在《物业管理中标备案表》中对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中的维修养护、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以及环境设施等分别认定等级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备案表分项对应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予以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