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上提供的第一张图片。仲裁员讲部分事情是公司领导个人的事,开庭时我提供了领导的建安c证。即使是私活,也是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且领导所谓的私活从来没有私下跟我说过是他的私活,并且使用的工具都是公司的。并且一个公司的在职领导公司怎么可能工作日长期让他在外面做自己的私活,显然公司也是知情的。我本人于2009年4月入职公司2025年9月8日离职。9月10号复职。复职后我干了28天,其中有26天事情我可以证明是我离职之前干过的,也就是公司的业务。剩余两天肯定也是公司的事,只是我没有办法证明。对于第二张图片仲裁员讲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紧密的管理关系。庭审时我当庭讲我一天干8个小时。领导全程跟踪管理与安排,并且我的律师也讲了一遍,并且我的微信聊天记录起码有起码有不低于八天8天可以看出领导对我进行了管理与工作安排,而且我还有另外一个领导对我进进行了微信安排工作。仲裁员竟然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无法证明紧密的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