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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住建局  >  [市质监站] 督促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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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质监站] 督促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履职      查看: 560  回复: 3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9-6-16
    •  
    督促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履职

    尊敬的镇江市住建局领导你们好,现向贵单位反应丹徒区建设局监管缺失,造成安置房存在如此多瑕疵,请求督促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能(已经邮寄信件给丹徒区建设局)

    行政履职申请书

    申请人:王南华,男,汉族,1960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21121196009205118,住址: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183号,联系电话:13004361688

    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龙飞

    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认定建设单位(上党镇人民政府)擅自变更规划,将案涉小区规划地下一层车库改建为地上一层车库的行为违法;

    2、依法认定建设单位擅自改动原始规划,将规划设计的地下一层大通道式公共车库,分隔改建为多个独立小车库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法;

    3、依法对建设单位违规改建车库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车库原始规划设计原状;

    4、依法督促责任单位为上党镇王院村183号安置房小区全体住户开通燃气入户;

    5、依法核查案涉楼栋建筑高度,依据GB50096-2011)第 6 条国家标准责令责任单位为小区符合规范条件的楼栋统一安装电梯;

    6、依法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申请人处理结果。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系案涉小区合法业主,具备申请行政履职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系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183号安置房小区业主,合法持有该小区14幢503室、504室(单套面积126.26平方米)、16幢303室(面积92.69平方米)三套安置房屋。案涉小区为上党生态汽车产业园施工竣工后移交上党镇政府作为安置房安置申请人及被拆迁群众,小区建设、配套设施交付、居住权益保障均属被申请人住建部门法定监管范围,申请人与本次申请履职事项具有直接、合法的利害关系。

    二、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工程规划,违规改建小区公共车库,严重违反规划建设规定

    案涉小区共14、15、16、17四栋7层安置房住宅,根据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始规划审批文件:四栋楼栋均规划设计为地下一层大通道式公共车库,无独立分隔产权车位。其中14号楼地下车库规划面积607.8㎡、15号楼593.8㎡、16号楼502.6㎡、17号楼882.1㎡,总层数为7层。该地下一层车库为小区住宅配套附属公共设施,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全体业主使用。

    但建设单位未按规划审批方案施工,擅自变更建设位置与建设形态,将规划审批的地下一层公共车库私自改建为地上一层车库,并将原本整体连通的大通道公共车库,私自分割改造为若干独立小车库,擅自对外出售牟利。该行为擅自改变工程规划功能、结构与属性,违背规划审批初衷,属于典型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重破坏小区整体规划布局。

    三、案涉车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配套设施,建设单位无权私自售卖、侵占

    案涉车库坐落于小区建筑区划内,占用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未单独分摊土地面积、未单独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具备独立不动产产权登记条件,不属于建设单位可自行处分、对外销售的专有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建设的停车配套设施,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需同时满足构造独立、使用独立、可独立产权登记三项法定条件。案涉车库原始规划为整体公共配套,经建设单位私自分隔改造后,仍无法办理独立产权登记,不构成开发商专有部分,其权属依法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上党镇政府作为案涉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明知案涉车库无销售许可、无独立土地权属、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仍违规对外出售业主共有车库,属于无证违规销售不动产、侵占全体业主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及全体安置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楼栋违规改建导致建筑高度超标,依法必须强制配置电梯

    建设单位擅自将地下车库改建为地上一层附属建筑,人为抬高楼栋整体基底高度,导致案涉楼栋室外地面至顶层入户楼面高度远超16米。依据国家建设部2012年实施出台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1条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案涉楼栋现已达到强制配置电梯的法定标准,但至今未安装电梯,严重不符合国家住宅建设规范,极大影响小区老年、未成年业主的日常出行,侵害业主基本居住权益。

    五、小区配套设施缺失,未按承诺开通燃气入户

    上党镇政府在相关诉讼庭审中提供材料多次声称案涉小区已协调开通气,其实是华润燃气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燃气已经开通的书面材料提供给丹徒区建设局,丹徒区建设局采纳了华润燃气公司虚假书面证明材料后许可安置房交付使用(原丹徒建设局姚女士科长提供的真实信息,可以从建设局竣工备案资料查证,姚科长说,即使错也是华润燃气公司的错误,我建设局没有过错,因为我单位综合验收只是材料审查,不可能带个燃气灶去每户点火测试),事实证明上党政府与华润燃气公司,丹徒区建设局三方是连带作关系,结果受损的是被拆迁户,三方至今没有一个正确的处理态度,申请人向镇江润州区法院行政诉讼,三方不但没有想方设法如何处理的态度,相反还极力找出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所以燃气没有入户应当归是三方共同协调合作连带责任,中国本来就是法治社会,但是某些行政机关与职能部门不守法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让百姓来买单?天理何在?但截至目前,小区始终未开通燃气入户,配套设施严重缺失,严重违反建设部及镇江市政府关于燃气纳入建设成本的政策,不符合安置房交付标准,长期影响全体业主正常居家生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对辖区安置房项目规划建设、工程质量、配套设施建设、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定监管职责。案涉项目存在擅自变更规划、违规改建公共设施、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住宅建设不达标、配套设施缺失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

    为维护申请人及全体拆迁安置业主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建设与监管缺位问题,现特向贵局提出履职申请,恳请贵局在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立案查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恢复车库规划原状、配齐电梯、开通燃气入户,并将最终调查结果、处理情况书面答复申请人。以上全部是事实,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镇江市丹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王南华 13004361688

    20266 11



    [ 本帖最后由 平平淡淡是福 于 2026-6-15 12:20 编辑 ]



    回帖推荐

    市住建局 于 2026-6-15 10:27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反馈丹徒区住建部门妥善处置。


                      
    2026-6-11 18:03 1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19-3-22
    •  

    老百姓的维权意识真是越来越强了




    2026-6-11 18:49 2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3-10-24
    •  

    今天是何年何月?




    2026-6-11 21:52 3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5-11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反馈丹徒区住建部门妥善处置。




    2026-6-15 10:27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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