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事项一:负一楼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隐患
事实: 本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于负一楼并充电。经观察存在以下隐患:
未设置独立防火分隔,与机动车区域连通,卷帘门常年非关闭状态
充电设施不具备充满自动断电、过载保护功能
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电动自行车跨区域停放。
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诉求: 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责令整改隐患。
投诉事项二:消防控制室管理违规
事实: 本小区未设有专门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
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
未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
法律依据: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4.2.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须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诉求: 对消防控制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投诉事项三:地下停车场一个车位安装多个充电桩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事实: 本小区地下停车场存在单个车位安装三个充电桩的现象,具体位置位于38号车位位置。该行为涉嫌违反以下规定:
法律依据:
1、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地下车库安装充电设施应当做到"一位一桩",即一个车位对应设置一个充电设备。一个车位堆砌三个充电桩,严重违反"一位一桩"的基本设计原则。
2、充电设施容量需与车库配电系统匹配,严禁超负荷供电。一个车位配电回路通常仅按一台充电桩功率设计,叠加三台必然导致线路过载,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3、根据《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物业公司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负有维护管理责任。物业公司明知该违规行为存在而放任不管,已构成失职。
4、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电动车充电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违规安装。
实践中,消防部门对地下车库充电区域违规行为已有处罚先例,可依法责令整改、断电拆桩并处罚款。
诉求:
1、对该车位充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核实配电容量是否超标、充电设施是否具备过载保护功能。
2、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该违规行为,拆除超标充电设施,恢复"一位一桩"的安全标准。
3、对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