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支队承认“问题属实”,但处理方式是“建议物业完善”,并称“具体可咨询住建部门”。
请问: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违反者应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法定处理方式是“责令改正”还是“建议”?“建议”有没有法律强制力?物业如果“不接受建议”,贵大队下一步依法怎么做?火灾隐患的执法主体是消防部门还是住建部门?住建部门是否有权替代消防部门对火灾隐患作出执法决定?请贵支队说明将消防执法事项转给住建部门的法律依据。请明确:是否已对该隐患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未下达,原因是物业“不收费”就可以不执法吗?
二、38号车位三个充电桩——承认“分别由不同线路供电”,回避了火灾隐患认定
贵支队回复称“三个充电桩分别由不同线路供电,具体情况可咨询供电公司”。
请问:本人已拍摄照片和视频,固定了该车位一个车位、三个电表、三个充电桩的实物现状。不管由几条线路供电,三个充电桩叠加运行,配电容量是否安全、是否构成火灾隐患——认定权在消防部门还是在供电公司?供电公司的职责是装表接电,消防部门的职责是认定和消除火灾隐患。两个职责互不替代。贵支队是否对38号车位进行了火灾隐患的实质性检查?检查结论是什么?如认定不构成隐患,请出具书面结论;如构成隐患,请依法处理。请勿以“具体情况咨询供电公司”为由,将消防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推给无权认定火灾隐患的单位。
三、“其余问题均不属实”——请公布核查记录,勿用五个字敷衍了事(一)消防控制室问题
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无证上岗,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贵支队用“均不属实”一笔带过。
请公布4月16日当天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姓名、持有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编号。如认定“不属实”,请用具体证据说话,而非仅以结论代替核查过程。
(二)负一楼充电场所防火分隔问题
本人已拍摄照片证明该区域防火卷帘门长期未关闭、与机动车区域连通。如贵支队认定“不属实”,请公布4月16日核查时该卷帘门处于关闭状态的照片。否则,请说明认定依据。
四、请在本平台直接答复,勿将问题转给12345或要求电话沟通贵支队在回复中将问题分别引向住建部门、供电公司、12345热线。请问:消防部门在本小区消防隐患问题上的法定职责,贵支队打算如何履行?
网络问政是公开平台,请在此平台逐项书面答复,接受公众监督。电话沟通难以留存证据,且贵支队将本应自己回答的问题转给12345,实质上是让投诉人替消防部门“跑腿”。
总结诉求请在本平台逐项答复以下问题:
充电设施无自动断电功能,是“建议”还是依法“责令改正”?是否已下达执法文书?
38号车位三个充电桩的火灾隐患检查结论是什么?消防部门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消防控制室4月16日值班人员是谁?持证编号是多少?
请在本平台书面答复,无需再引导投诉人找住建部门、找供电公司、打12345。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收官之年,群众实名举报的消防隐患,不该被部门之间的“传球”消解于无形。请贵支队依法履职,逐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