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市场监管局领导:现向你单位反应开发商欺诈行为,请依法查处。 2013年10月,镇江市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0566893538法定代表人:马国兴,13501983076,在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王院村58.6亩范围内准备建设商业综合体,向镇江市规划局丹徒分局提供相关资料,丹徒规划分局也出具可以审批意见[上党集镇综合体项目规划意见],润发开发商出具给上党镇41户被拆迁户《选房证》,约定选房地点在规划局同意的选址58.6亩范围内建设,也就是上党镇王院村被拆迁41户住宅范围内,开发商也在现场悬挂了准备建设的1至13幢9层带电梯的商品房效果图。而拆迁工作由上党镇人民政府实施,然后拆迁征用土地归属润发开发商建设商业综合体。41户被拆迁户被拆迁完毕后,开发商根本没有建设承诺的商品房,存在拆迁隐瞒事实真像,在未取得规划许可与土地审批情况下,向被拆迁户发放《选房证》,《选房证》作为合同补充合同内容同样具有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约定安置地点为本项目(本项目为上党镇老集镇改造项目)地段上,如果政府为了公共事业拆迁,选房证就是政府发放,但是本次拆迁是商业拆迁,《选房证》也是开发商
发放。
拆迁补偿资金为开发商投入,开发商提供错误消息导致投诉人的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交易决定,开发商存在引诱欺骗投诉人配合拆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作出退一赔三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法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开发商在现场悬挂的宣传资料虽然没有写进合同也是合同约定的一种,无论是以前的《合同法》与现在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拆迁安置合同》属于易货合同参照买卖合同执行,《拆迁安置合同》也是受到法律保护与原约束的,不是法外之地。请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江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虚假宣传,错误引导投诉人的正常消费查处。开发商核发的《选房证》,关于《选房证》上约定权利,开发商至今没有给投诉人落实到位,属于欺骗消费者,引导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至今没有取得镇江润发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投诉人,王南华13004361688,王怀庆180152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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