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信访局方局长:
本人就镇信核字【2020】9号信访复核意见存在适用政策文件严重错误问题,依法多次向贵局反映、要求纠正,贵局均以信访条例36条不予受理。申诉人只能是不断地、合法地行使申诉监督权,做到不滋事扰序、缠访闹访,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基本事实
受害人系镇江市江滩管理处首任一把手,1993年科员退休,工龄37年,享受过【1999】110号文件待遇。相关信访事项涉及苏人通【2000】26号文件。该文件附件已对适用对象作出明确、清晰的划分:
1. 附件一适用对象为在职人员;
2. 附件二适用对象为退休人员。
二、复核意见存在根本性适用错误
镇江市信访局作出的镇信核字【2020】9号信访复核意见,在办理过程中,错误混淆文件附件适用范围:受害人身份为退休干部,依法依规应当适用该文件附件二,但复核机关却错误适用仅针对在职人员的附件一,导致整个复核意见依据错误、结论错误,且,信访局明知该文件涉及的对象全部增资,唯独创始人一人例外,且,文件中明确:受到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例外不增;依然用错误的结论侵害诉求人合法权益。且,复核意见出台前,我们反复与信访局交涉,不能敷衍,和稀泥;但是,依然错误的出台复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人多次反映情况的性质说明
1. 本人反复投诉、申诉,并非无理由重复信访,而是针对复核意见适用政策文件错误、附件一、二混淆、结论错误这一核心问题,坚持要求依法纠正。
2. 该事项存在基础性、实质性政策适用错误,不属于程序终结、无理纠缠范畴,信访机关负有依法纠错、重新核查的法定职责。
3. 本人全程通过合法渠道反映问题,无任何过激行为、无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无缠访闹访行为。
四、请求事项
1. 依法认定镇信核字【2020】9号信访复核意见适用政策文件错误,予以撤销或纠正;
2. 责成相关单位依据苏人通【2000】26号文件附件二重新作出正确认定;
本人承诺:所有反映内容真实有据,全程依法文明反映诉求,坚决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各项规定,绝不从事任何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
[ 本帖最后由 竹印 于 2026-4-11 21:09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