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丹徒区交通局工作 40 年,长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法律大专学历,1996 年加入中共学员,怀有一颗对党的无限忠诚之心,始终以尊法守法为行为准则,始终相信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对执行法律人产生一定的质疑。
2013 年 11 月,上党镇人民政府以商业综合体建设为由发布拆迁公告,明确安置房屋地点为本项目就近安置,一审法院偷换概念,将本项目就近安置理解成其它项目就近安置。因认为该公告存在越权违法情形,我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上党政府当庭提供了丹徒区规划局出具的《上党镇综合体规划意见书》,确认在拆迁地址上建设商业综合体,建设9层带电梯的9层商品房,并口口声声称是为也提高与改善被拆迁户居住条件,上党镇政府DW书记洪伟联系我单位局长洪家同给我施压后,迫于多方压力无奈撤诉,并与上党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诉人严格履行了搬迁义务。
然而,2017 年 3 月,上党镇政府在未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核心约定:将原址商品房安置变更为北汽政策性安置房,安置地点亦同步变更。此种单方违约行为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存在严重的欺骗性,2013年向本人出具的《商业综合体建设规划意见书》就是为了骗取我的信任后配合拆迁。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却遭遇了令人难以接受的司法程序空转,一审法院称这个规划意见书只是前置审批,不是最终审批结果,对这种欺骗行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丹徒区法院在审理中,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的明确规定于不顾,以 “安置地点较近可以安置” 这一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变相支持镇政府的违约行为。更关键的是,两级法院的判决主文均未明确要求我必须接受该异地安置房,导致镇政府强行交付违约房屋时我无法接受,房屋实体问题陷入僵局,至今诉讼已长达 9 年。
9 年间,我无数次向丹徒区法院、镇江市中级法院走访申诉,无数次信访投诉,但案件始终在程序中空转,法官未践行 “强化宗旨意识、牢记人民属性” 的要求,未做到 “人员见底、事情见底”,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合同纠纷敷衍拖延,既未依法作出明确实体判决,也未有效协调解决问题,导致我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荡然无存。而上党镇政府的违约行为更变本加厉:2017 年安置时便未按选房证先后顺序分配,存在人情关系安置;2025 年 8 月,我依法享有的优先选房权被公然剥夺,镇政府领导以 “按年龄大小安置,平衡利益” 为由,将本应属于我的安置资源擅自分配给他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5 条及拆迁安置惯例,选房顺序应以补偿安置合同约定为准,优先签约、早搬迁者应享有优先选房权,镇政府所谓 “年龄优先” 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支撑,实则是侵占我的合法财产权益。
作为一名党龄近 30 年、从事执法工作 40 年的老党员、老执法人员,我始终坚信 “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受法律保护” 的法治原则。但如今,镇政府单方违约却无需承担实质责任,法院未依法裁判导致纠纷长期搁置,拆迁 14 年我仍无家可归,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当前,法院称 “不欠我的房屋”,让我找政府解决;镇政府则坚持以合同外的安置房敷衍,形成 “踢皮球” 局面,将我逼向绝境。
依据《镇江市处理群众来信工作流程》,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未按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进行发函或实地督办。现恳请叶院长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督办以下事项:
责令上党镇政府严格履行 2013 年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按约定提供原址或同等条件的合法商品房安置,或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监督丹徒区法院、镇江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明确实体判决,纠正 “程序空转” 的不作为行为,切实解决房屋实体争议,如果法院对房屋实体不管不问,申诉人将永远失去不公平,合同约定形同一经废纸,将永远得不到法律保护。
2、核查上党镇政府 2017 年及 2025 年安置房分配的合法性,纠正违规分配行为,保障我的优先选房权。
3、拆迁 14 年,诉讼 9 年,我已耗尽心力,全家生活备受煎熬。恳请叶院长体恤民生疾苦,督促审判法官依法履职,不要让简单的合同纠纷再像钓鱼岛一样被无限期搁置,不要让尊法守法的公民被迫走上绝路。我代表全家衷心感谢您的关心与督办!目前此案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上诉中,在我生命终点之前,恳请叶院长督办法院依据审判职权解决房屋实体。
此致
敬礼!
申诉人:王先生 赵女士
2025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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