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请求人:王先生(联系电话:18015250359)、赵女士
一、基本事实与核心争议
(一)协议签订背景与政府严重违约
2013 年,我们与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人民政府签订《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商业综合体配套房屋作为安置标的。2017 年 3 月,因上党镇政府自身规划调整原因,涉案商业综合体项目终止建设,其在未与我们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北汽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用于安置,该行为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安置房源合法性的规定,亦违背协议约定的安置性质。截至目前,我们已被拆迁长达 14 年,房屋安置这一核心实体权益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居住需求持续受损。
(二)过往诉讼程序空转,未实质化解纠纷
2017 年我们就政府违约行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 “安置地点较近可以安置” 为由支持政府违法安置行为,且判决主文未明确我们是否必须接受该异地违约安置房。该判决既未纠正政府违法变更协议的行为,也未明确合法安置方案,导致政府后续强行交付违约房屋时双方矛盾激化,安置问题陷入僵局。此后 9 年间,相关诉讼反复进行,但始终未能触及房屋安置的核心争议,形成典型的 “程序空转”,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签约主体法定资格缺失,协议效力存在根本瑕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无独立作出征收决定、签订补偿协议的法定权限。《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乡镇政府仅可在获得合法委托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无权自行签约。上党镇人民政府在未取得丹徒区人民政府合法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属于典型的主体不适格,协议效力自始存在严重瑕疵。
(四)丹徒区人民法院违法不立案,严重侵害诉权
2025 年 11 月 7 日,我们基于 “政府长期未履行合法安置义务” 的新事实,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新依据,向丹徒区人民法院提交完整立案材料。截至目前,该案已逾法定审查期限 5 个月,该院既未依法登记立案,也未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完全违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法定要求。期间我们曾向贵院立案庭提交监督申请,贵院电话指导我们向一审法院补充材料,但补充提交后仍未获得任何书面答复,立案申请石沉大海,诉权保障陷入真空。
二、法律依据与合规性论证
(一)立案登记制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进一步细化:对起诉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逾期未作出处理的视为违法不作为。丹徒区人民法院 5 个月未立案、未出具裁定的行为,已构成对上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
(二)不立案行为的法定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同时赋予当事人投诉权,明确对 “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 的违法情形,上级法院应在受理投诉后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反馈当事人,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三)征收主体法定性的明确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实施单位行为后果由征收部门承担,乡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不属于法定征收部门,亦无独立签约权限。安徽省、江苏省等地方法规均遵循这一立法精神,明确乡镇政府的签约行为必须以县级政府委托为前提,无委托则签约行为无效。上党镇政府的签约行为缺乏法定授权,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四)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司法政策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行政诉讼应避免机械分诉,对基于同一基础事实的关联争议,应通过 “一事一诉讼” 模式实现全链条解纷,确保当事人一次起诉解决全部争议。本案中,9 年诉讼未解决核心安置问题,已不符合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司法政策,亟需通过合法立案审理打破僵局。
三、核心请求事项
恳请贵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监督、督促丹徒区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对我们 2025 年 11 月 7 日提交的起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书面裁定。
若丹徒区人民法院仍坚持不立案、不出具裁定的违法做法,恳请贵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对本案直接提级管辖立案审理,或指定丹徒区以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排除地方干预,保障司法公正。
恳请贵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 “实质性化解纠纷” 原则,聚焦房屋安置这一核心诉求,依法审查协议效力、政府违约责任及合法安置方案,避免程序空转,一次性解决长达 14 年的拆迁安置争议。
我们作为普通公民,维权 14 年、诉讼 9 年,始终坚守合法途径,只求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公平合理的安置。恳请贵院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法定诉权和实体权益,彰显司法公正与权威。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人:王先生、赵女士 2026年3月3日
[ 本帖最后由 DTWSL 于 2026-3-4 16:06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