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
申诉人因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就一审法院有案不立、口头告知重复诉讼、拒不出具不予立案书面裁定等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依法向贵院提出审判监督申请,恳请贵院依法监督纠正,保障申诉人合法诉权与实体权益,彰显司法公正。之前的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回复内容存在随意性。
一、核心违法事实1、违反立案登记制,有案不立。申诉人已按规定提交完整立案材料,一审法院以 “重复诉讼” 为由拒绝立案,接收材料、未出具收件凭证,直接违反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法定原则。
2、以口头告知替代法定裁定,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2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不予立案必须出具书面裁定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可上诉。一审法院仅口头告知,剥夺申诉人上诉权与救济途径。
3、错误认定 “重复起诉”,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民诉法解释》第 247 条,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本案系新事实、新事由主张权利,与前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相同,依法不属于重复起诉。
4、生效裁判存在根本性错误,未实质性化解纠纷。前案将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审理,未审查合同效力、未追究政府违约责任、未作出合法安置裁判,违背 “实质性化解纠纷” 原则,导致程序空转、矛盾激化。
5、长期不作为,侵害申诉人生存权益。本案系拆迁安置争议,申诉人维权 14 年、诉讼 9 年,始终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公平合理安置,法院未依法履职,将争议推回政府,导致问题长期无法解决。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6 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不符合的,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
3. 《民诉法解释》第 247 条:重复起诉需同时具备三要件,缺一不成立。
三、监督请求1. 依法监督一审法院立即接收立案材料,对本案予以登记立案审理;
2. 依法纠正一审法院口头不予立案的程序违法行为,责令出具书面裁定;
3. 监督前案依法纠正合同效力认定错误、未实质性化解纠纷等问题;
4. 依法保护申诉人合法诉权与安置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先生18015250359,赵女士 2026年3月11日
[ 本帖最后由 DTWSL 于 2026-3-11 10:29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