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合议庭:上诉人就本案拆迁安置行议纠纷,针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证据未予质证等问题,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恳请二审依法纠正、支持上诉人全部诉求。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关键证据未质证、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选房证、规划意见书、1-13 幢房屋宣传效果图等核心证据,未组织质证、未作出任何认证评价,依法应作为新证据予以审查。润发房地产作为建设单位出具选房证,明确安置房屋位于案涉 58.6 亩商业综合体项目范围内,虽未书面载明 “商品房”,但结合安置地点、规划用途、建设标准,足以认定安置房屋为商品房性质。被上诉人擅自变更安置主体、变更安置地点、变更房屋性质,将非约定房源强制交付,构成强买强卖,上诉人依法有权拒绝配合收房,上诉人为什么配合被上诉接受合同之外房屋?对于不同品质、不同价格、不相地段房屋为什么不管不问的强制安置?申诉人不服判决。枉案是经不住时间经验的。
一审认定 “上诉人拒绝收房系自身原因”,完全颠倒因果、混淆是非,案涉房屋无法按约交付、未经验收违规交付,均系被上诉人违约与违法所致。2017 年被上诉人违规变更安置主体,交付未经验收房屋,违反《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未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拒收合法有据,且此前生效判决已支持上诉人过渡安置费诉求,足以印证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上诉人没有义务配合被上诉接受合同之外房屋。
2021年4月份,无关联的产业园通知选房,无合法房源可供选择;2025 年 8 月 16 日丹徒法院组织三方协调,被上诉人称会尊重选房顺序的客观事实,又公然违反选房证顺序胡乱安置,剥夺上诉人优先选房权,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的优先权益,被上诉人是一错再错,无视给上诉人设定的合法权益。。
二、被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一审规避违约责任于法无据镇江市规划局丹徒区分局核发给润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规划意见书》系被上诉人2014 年在丹徒法院行政庭审中当庭提交的拆迁依据,未获最终审批,属于虚假承诺、隐瞒审批瑕疵。被上诉人与润发公司无法交付约定地点、约定性质房屋,导致协议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
一审以 “规划意见书非最终审批” 为由免除被上诉人违约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被上诉人应就其根本违约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上诉人诉求合法有据,被上诉人应按顺位承担责任(一)优先诉求:继续履行协议在可履行前提下,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按原协议约定地点、户型、面积交付商品房安置房。拆迁协议、选房证、9 层带电梯效果图、规划意见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安置地点为商业综合体项目内;北汽安置房系另一项目、另一地段、另一房屋性质,协议未约定可跨项目安置,被上诉人强制交付合同外房屋,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此前生效判决书从未判令上诉人必须接受非约定房源,上诉人有权拒绝。
(二)次位诉求:采取补救措施若无法原址安置,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调换同地段、同品质、同面积、价值相当的商品房安置房,尊重上诉人选择权系变更安置的法定前提。法院至今没有判决上诉人必须接受品质降低、价值减损的房屋。
四、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1、房屋差价损失:以约定地点商品房市场价与实际交付北汽安置房市场价的评估差额为标准,判令被上诉人予以赔偿。
2、超期过渡安置费: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自逾期安置之日起至实际合法交付之日止的全部过渡安置费。
五、无法履行时应解除协议并足额赔偿若被上诉人明确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无意义,上诉人可以请求解除拆迁安置协议,判令被上诉人按商品房市场价值予以货币补偿,赔偿全部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六、关键法律提示(二审核心主张)
1、《规划意见书》未最终审批,不能免除被上诉人虚假承诺、根本违约的责任。
2、上诉人有权拒绝非约定地点、非约定性质安置,有权主张全部违约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七、燃气入户违法违规,严重影响居住与合同目的实现
镇江市建设局备案资料证实:涉案房屋2019 年 5 月 31 日开工、2021 年 1 月 28 日竣工交付,立项批文 2018 年 181 号、规划许可证 :
321112201900185/321112201900186、土地证 321112201800032。镇江市物价局、建设局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燃气配套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业主收取初装费的政策,涉案房屋属 2019 年新建项目,依法应将燃气入户。被上诉人为规避政策,称房屋为 2009 年建设(混淆小金河北汽安置房),水电燃气未按规定入户,严重影响生活居住,属于交付不符合基本居住条件房屋,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八、房屋质量瑕疵未整改,被上诉人应承担保修与检测责任
2025 年 12 月镇江市建设局现场核查,确认房屋存在门框门槛变形、墙体渗水、水沟盖板粉碎等质量问题(一审已经提交相片资料),虽责令维修,但至今逾 4 月未整改。上诉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被上诉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维修责任与检测费用。
九、一审证据审查断章取义,错误认定房屋性质
拆迁协议、选房证、规划意见书、效果图等完整证据链证实安置房屋原为商品房;一审割裂证据、片面认定为安置房,未审查房屋性质、地点、标准的核心约定,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被上诉人存在变更安
置内容、虚假规划承诺、交付房屋生活设施不全、质量瑕疵、燃气未入户、未提供两书等多项根本违约与违法行为。恳请二审法院:
1、撤销一审错误判决;
2、对上诉人新证据组织质证并采信;
3、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协议交付约定商品房,或调换同品质房屋,或解除协议 + 市场价值货币补偿;
4、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房屋差价、超期过渡费等全部损失;
5、判令被上诉人完成燃气入户、整改质量问题、交付 “两书”。以上句句是事实,一句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王先生18015250359
2026 年 3 月 19 日
[ 本帖最后由 DTWSL 于 2026-3-19 17:58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