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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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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诉      查看: 1504  回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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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 2026-3-3
    •  
    申诉

    尊敬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你们好,14年拆迁,9年诉讼,至今没有依据合同约定解决房屋实体,申诉人始终不渝怀有一颗坚信法律会公平公正解决实体问题的信念。

    申诉事项

    1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 / 复查程序,实质审查并纠正原审错误裁判;

    2依法判令被申诉人履行合同义务,立即交付合同约定房屋,保障申诉人合法物权与居住权益;依法追究中院接待中不作为、形式主义问题,落实案结事了,杜绝程序空转、增加诉累;

    依法由法院在审判职权范围内处理本案实体争议,不得推诿至政府或其他部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该生效文书未依法审查合同履行事实,未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导致申诉人长达 14 年无法取得合同约定房屋,基本居住权益长期落空,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诉人多次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严格按照法院公告,于每周五院长接待日前往反映问题。但长期以来,院长接待日形同虚设,申诉人数十次到访从未见到院领导接待,接待人员均以 院长开会、外出学习等理由搪塞,仅由一般工作人员简单登记、敷衍答复,只走程序、不解决问题,严重消耗申诉人时间、精力与财力,违背司法为民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多次强调:当事人到法院是解决实体问题,不是走程序的;法院要做到案结事了,不能一案结多案生,坚决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本案中,法院长期回避实体争议,不审查房屋交付的核心诉求,将本应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合同纠纷推诿给政府,以不负责任的回复与做法拖延处置,导致争议长期搁置、矛盾不断激化。

    申诉人所反映内容全部真实、有据可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如长期搁置实体问题、搞形式主义接待,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更导致申诉人家庭长期不稳定,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激化社会矛盾。为落实司法公正、践行司法为民、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申诉。恳请法院:立即安排院长 / 院领导亲自接待、实质听取诉求;

    依法审查本案实体争议,限期纠正错误,依法判令交付房屋。之前判决书主文中从来没有判决镇政府依据合同约定解决房屋实体,也没有判决申诉人必须去接受合同约定之外的房屋。申诉人去法院信访时,曾经一个法官当面对申诉人说:“我法院又不差你的房屋,还是找政府去要房子吧”,试问如果百姓债务纠纷去法院诉讼,法官是不是可以说:“我法院又不欠你的钱,还是找债务人去要吧”,法官司不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权尽然说出如此的话(有证据)。

    坚决杜绝程序空转、推诿扯皮,不再以形式主义忽悠申诉人;

    依法履职、公正处理,还申诉人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先生18015250359



    [ 本帖最后由 DTWSL 于 2026-3-13 11: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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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6-3-19 09:24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各位网友: 鉴于本版块多次出现相同主题的帖子,现将帖中涉及的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根据一审、二审已查明的事实,因丹徒区上党镇老集镇旧城改造,王文明、赵明青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在2017年接到选房通知后拒绝选房。丹徒区上党镇镇政府于2021年4月9日通知王文明交付安置房屋,但通知于2021年4月11日被王文明拒收,王文明亦未按照镇政府的通知配合收房。2021年4月11日之前的损失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赔偿到位。 2021年1月,王文明、赵明青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安置房地点发生变更导致其产生损失,属于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合同,并请求判令镇政府承担未按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交付房屋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省法院亦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市检察院亦作出决定不支持其监督申请。此后,王文明又分别于2024年2月、2024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2025年3月,王文明再次起诉要求镇政府向其办理具备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交付手续,并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商品房与安置房之间的差价损失以及因选房权利被剥夺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于2025年10月 ...


                      
    2026-3-11 17:53 1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5-11
    •  

    网友你好,了解后回复。




    2026-3-16 17:13 2楼
    • 来自 江苏省
    • 精华 0
    • 注册 2022-5-11
    •  

    各位网友:

        鉴于本版块多次出现相同主题的帖子,现将帖中涉及的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根据一审、二审已查明的事实,因丹徒区上党镇老集镇旧城改造,王文明、赵明青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在2017年接到选房通知后拒绝选房。丹徒区上党镇镇政府于2021年4月9日通知王文明交付安置房屋,但通知于2021年4月11日被王文明拒收,王文明亦未按照镇政府的通知配合收房。2021年4月11日之前的损失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赔偿到位。

    2021年1月,王文明、赵明青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安置房地点发生变更导致其产生损失,属于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合同,并请求判令镇政府承担未按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交付房屋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省法院亦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市检察院亦作出决定不支持其监督申请。此后,王文明又分别于2024年2月、2024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2025年3月,王文明再次起诉要求镇政府向其办理具备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交付手续,并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商品房与安置房之间的差价损失以及因选房权利被剥夺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文明对该判决不服,于2025年10月20日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二审尚在审理中,相关诉求可及时与法官沟通。



    综上,鉴于之前的案件,省院已经再审,且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监督,不可重复申请再审。生效法律判决应当得到尊重,希望网友服判息诉。







    2026-3-19 09:24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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