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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州区人民政府  >  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4600多万,破产清算组仅以30.5万超低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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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4600多万,破产清算组仅以30.5万超低价处置      查看: 2336  回复: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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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4600多万,破产清算组仅以30.5万超低价处置

    请信访领导调查核实!


    4600
    多万应收账款仅卖了30.5万元

    ——关于镇江安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副组长凌仁泉(原国资委副主任)、孙鸿哓律师在处理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专项报告



    破产清算组副组长凌仁泉、律师孙鸿晓,虽具有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多年从业经验及专业资质,然在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机械”或“债务人”)破产清算履职期间,经查实,存在故意隐瞒重大债权、隐匿真实债务人主体、涉嫌利益输送及滥用职权等严重失职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安达机械原经营管理层成员,本人对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及债权形成背景具有直接且全面的了解,现就清算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事实与证据分述如下:

    一、以显著不公允价格处置应收账款,致使破产财产遭受重大流失

    安达机械账面应收账款总额为人民币4,600余万元,其中包含徐永安所欠租金438.75万元。凌仁泉、孙鸿晓作为清算组核心负责人及专业法律顾问,在明知上述资产实际价值及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决议按应收账款总额1%的底价挂牌转让,成交价畸低,明显违背资产处置公允性原则。

    (一)就4,600余万元应收账款向审计及审判机关作不实陈述,涉嫌虚假清算

    1.关于徐永安租金债权的陈述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符。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第三条声称“龙鑫建材不具备强制搬迁条件”,该论断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1民终1736号生效民事判决所查明事实直接抵触。该判决所依据的核心事实包括:其一,龙鑫建材家具广场已按政府及管理人“只出不进”要求完成清场;其二,徐永安因提前终止与其他商户的租赁合同,已向相关商户承担了补偿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原年度租金198万元被调整为65万元,累计减免金额近900万元。清算组相关人员对上述判决依据的客观事实予以否认,显属主观故意曲解。

    2.徐永安已多次明示移交租赁房屋之意思表示。

    经查,徐永安本人分别于2022年8月2日及2023年3月20日,向润州区人民政府、润州区人民法院及破产管理人正式递交租赁房屋移交申请,且该申请由徐永安代理律师耿志强亲手送达孙鸿晓律师。清算组知情但未予如实记录及披露。上述事实本人可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3.就约500万元经营性应收账款作消极不实表述。

    关于资料完整性问题。 安达机械历年销售合同、发票、发货清单等原始凭证均完整齐备,且每年均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全部资料已由公司销售内勤移交清算组。清算组宣称“资料缺失、时效不明”,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案涉债权法律上最长保护期为二十年,移交时账龄仅二至四年,且清算组在长达七年的履职期间内完全有权启动诉讼程序以延续时效,不存在所谓“时效过期”问题。

    关于清收政策环境。 2022年国务院已发文明确要求中央企业清偿中小微企业欠款,倡导应付尽付、应付快付。清算组未利用有利政策环境开展积极清收,存在明显履职不作为。

    (二)将徐永安所欠438.75万元租金债权作价3万元处置,涉嫌妨碍清算程序公正及利益输送

    1.主观隐瞒财产线索,干扰评估独立性。

    凌仁泉、孙鸿晓未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徐永安名下财产信息,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偏离客观事实。同时,在债权人会议中蓄意隐去徐永安作为直接债务人的主体身份,为后续低价处置和利益输送提供便利。

    2.徐永安具备完全清偿能力,不存在客观执行障碍。

    徐永安在镇江、上海两地持有多处价值逾千万元的房产,并持有好美佳装饰城、第六空间、天桥市场、红光包装厂等市场主体的股权,具备足额清偿欠款的现实经济能力。

    管理人已通过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并依法对徐永安名下资产及银行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但在徐永安串通下,清算组以“租赁房屋物理分割困难”为由消极不作为,怠于推进执行程序,导致可执行债权悬空。

    徐永安及其代理律师耿志强曾多次明确表示:若减免200万至300万元差额,即可全额结清欠款。最终实际减免高达900余万元,足以证明不存在回收款项的客观障碍。上述事实本人可提供相关沟通记录予以佐证。

    (三)处置程序失范,暗箱操作特征明显,涉嫌违规履职及利益输送

    1.凌仁泉、孙鸿晓自始未向债权人或利益关切人披露应收账款资产包的买受人身份,且对480余万元租金债权以约3万元成交的畸低价无法作出合理说明。

    2.据悉,该应收账款资产包(含徐永安所欠租金480余万元)与相关不动产的买受人系同一利益共同体,且已于2025年4月即与徐永安达成预先安排。

    3.该低价处置行为,疑似系徐永安与七里街道光华朱方路社区之间以利益互换为目的的违法操作,已严重侵害龙鑫建材其他合伙人及安达机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故意隐匿真实债务人主体,误导债权人会议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材料》第五条载明:“经催收,截止本报告日(2025年12月5日),已收取朱方路98号租金226.7万元”,但回避披露该租金款项的实际支付义务主体。

    (一)未披露和平路街道办事处系该租金债务的法定支付义务主体;

    (二)未披露行业管理办公室职工安置中心亦为该租金债务的支付义务主体;

    (三)《债权表》第41项表述为“已判决,龙鑫建材应按65万/年支付房屋、土地占用使用费”,但龙鑫建材法定代表人虽为薛立华,实际债务人徐永安却被刻意隐去。该做法与(2023)苏11民终1736号生效判决认定相抵触,并已实际导致龙鑫建材其他合伙人承担不应有的债务风险。作为公司原高管,本人对上述租赁合同签订背景及履约主体的真实情况具有充分了解,清算组的相关陈述与事实明显不符。

    三、蓄意遗漏优质应收租金债权约420万元,涉嫌侵占及挪用

    (一)会议报告中仅笼统表述“98号租金已收226.7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明确和平路街道应缴总额、已付及欠付明细。按租赁协议约定,该街道应按75万元/年、每年递增5%支付租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付总额应为590.6万元,隐瞒租金债权约360万元。

    (二)行业管理办公室职工安置中心按约应缴租金约2.3万元/年,会议报告未披露其已付及欠付情况,隐瞒租金债权约20万元。

    (三)未计徐永安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约44万元。依据(2023)苏11民终1736号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测算,自2019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迟延天数2,466天),利息合计约为439,1506.85元。

    (四)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未将上述三项债权纳入统计,累计隐瞒金额约420万元。经本人以短信方式向凌仁泉副组长核实,其回复称“正常收取,尚有欠款,正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由管理人追讨”。据此可证,凌仁泉、孙鸿晓对上述债权情况及欠款事实完全知悉,不属于发现新财产线索的范畴,而是主观故意的隐瞒与欺诈。本人与凌仁泉的短信沟通记录可作佐证。

    四、总体结论与追责请求

    综上所述,凌仁泉、孙鸿晓在安达机械破产清算履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关键财产线索及债务人主体、违法低价处置巨额有效债权、关联利益输送等行为,已造成债务人财产不当流失,全体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00万元。

    本人作为安达机械原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构成及债权债务形成背景具有全面且深入的了解,上述所陈事实均有相应证据材料予以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原始财务资料、合同文件、司法裁判文书、会议材料、沟通记录等。清算组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故意及违规操作,与公司原经营层依法移交的全部资料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律师执业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上述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虚假破产罪、妨碍清算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犯罪。

    本案事实清晰,线索明确,相关证据材料已固定齐备。现郑重提出追责请求,恳请有关部门依法立案核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  卜忠炳


                                    身份证:321102196608243854    电话:13951281765



    [ 本帖最后由 星河欲曙天 于 2026-8-11 20:08 编辑 ]



    回帖推荐

    润州 于 2026-8-13 10:51 发表      查看完整内容    
    您反映的安达机械破产清算的问题,我区高度重视,目前正分别与破产管理人和案件管辖法院进行对接沟通,对资产处置、债权申报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了解,后续将根据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2026-8-9 11:01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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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信访领导调查核实!




    2026-8-9 11:08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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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便宜处理了,请凌仁泉、孙鸿晓出来说道、说道




    2026-8-10 10:05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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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的蛀虫,请政府领导调查核实,严惩不贷




    2026-8-10 20:37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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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区政府相关领导做主核查。




    2026-8-11 12:44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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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星河欲曙天 于 2026-8-11 12:44 发表
    请区政府相关领导做主核查。
    按此价格处理简直是无法无天




    2026-8-11 20:35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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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政府领导明察。

    [ 本帖最后由 星河欲曙天 于 2026-8-12 09:45 编辑 ]




    2026-8-12 09:41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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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转破掐断债权人执行权


             


            振龙建安拿(2017)苏1111民初3214号调解书申请执行,案号(2017)苏1111执1521号,2018年5月快拍嘉已对朱方路房产询价26700㎡,没拍。2018年9月安达自己交《执转破申请》,润州法院(2018)苏1111执恢430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振龙告国家赔偿,润州法院(2019)苏1111法赔1号驳回,理由“终本不是执行终结”。债权人胜诉执行被“破”字一口吞掉。


             


            二、安达系三家同址分案,不合并破产


             


            安达机械(破6号)、安达非开挖(2019苏1111破1号)、安达煤专(2019苏1111破2号),同驻朱方路209号,卜忠炳/郭建华轮庄法人,浙商资产等押同一块地。人格混同特征明显,但三家各立各的案、各指定政府清算组、各卖各的资产,抵押权人吃三轮,普通债权和职工债权被分别稀释。


            三、资产处置观感:厂房2792万,4613万应收款30.5万


             


            2026年2月朱方路98/209号不动产设备拍出2792.323万;43笔应收款账面4613.19万(多为煤企货款),因“仅记账凭证、无合同支撑”1万起拍,30.5万成交。账面四千万变三十万,谁把合同弄丢的,没人答。


             


            四、职工债权再削一刀


             


            杨某某1980年进厂,讨停产前未休年假工资。一审(2019)苏1111民初392到江苏高院(2021)苏民申2048,统一口径:2018年4月全面停产,“视为已安排休假”,时效也过,驳回。抵押排前、解释收窄,老工人两头空。


             


            五、七年才开二债会


             


            2018年11月立案,2025年11月19日管理人发通知,2025年12月5日才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七年不亮财产底牌,普通债权人实质清零。


             


            这几条合起来,就是安达机案在镇江圈子里被说“权大于法”的真实落点:每一步都贴着破产法条走,但税务是债主、清算组是政府、抵押权人吃三轮、应收款30万甩卖、职工闭嘴、七年后才交底。


            商榷一:政府下场当管理人,清算组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润州法院(2018)苏1111破6号直接指定“润州区政府成立的安达机械清算组”为管理人,不是律所。政府组兼顾维稳与收尾,普通债权人难监督;财产底稿、应收款处置不主动详披,七年后才开二债会,债权人质疑政府权把手伸进破产程序、替优先权人守门。


             


            商榷二:抵押权人踩在职工头上分钱,老工人最后口粮被夺。
    朱方路98号厂房土地押给浙商资产等,抵押债权就厂房2792万拍卖款优先受偿;职工工资、未休年假工资(杨某某案2018.4停产即算“视为休假”)排在后顺位,池子被抵押吸干后所剩无几,普通债权近零清偿。法上抵押优先没错,但混同关联不合并、池子被做小,职工那点补偿金等于被程序吃掉。


             


            商榷三:程序节奏全由清算组控,执转破掐执行、贱卖应收款。
    振龙建安胜诉调解书(2017)苏1111民初3214号,执行中因执转破被(2018)苏1111执恢430号终结;4613万应收款无合同仅记账凭证,1万起拍30.5万成交;二债会拖到2025.12.5。每一步单看合法,连起来就是政府管理人控盘、抵押权人吃饱、职工和普通债权人连渣都捞不到,权在程序里清场。@破产,@拍卖,@镇江煤机厂。





    2026-8-12 09:50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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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另外一知情人爆料。




    2026-8-12 09:50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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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上的应收账款是比较好收的,500多万少说也可收回来300多万,钱都收到哪儿去了




    2026-8-12 20:20 10楼
    • 润州
    • 网络发言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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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反映的安达机械破产清算的问题,我区高度重视,目前正分别与破产管理人和案件管辖法院进行对接沟通,对资产处置、债权申报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了解,后续将根据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2026-8-13 10:5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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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帖由 润州 于 2026-8-13 10:51 发表
    您反映的安达机械破产清算的问题,我区高度重视,目前正分别与破产管理人和案件管辖法院进行对接沟通,对资产处置、债权申报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了解,后续将根据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感谢政府、相信政府、期待结果




    2026-8-13 16:01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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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帖由 星河欲曙天 于 2026-8-13 16:01 发表
    感谢政府、相信政府、期待结果
    徐永安所欠租金480多万,查封了徐永安上千万的资产没有执行!为什么?
    第一、此事管理人的经办律师清楚。
    第二、基层法院也清楚。




    2026-8-13 16:23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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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帖由 星河欲曙天 于 2026-8-13 16:23 发表
    徐永安所欠租金480多万,查封了徐永安上千万的资产没有执行!为什么?
    第一、此事管理人的经办律师清楚。
    第二、基层法院也清楚。
    请政府领导调查核实!




    2026-9-18 10:45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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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星河欲曙天 于 2026-9-18 10:45 发表
    请政府领导调查核实!
    请政府领导调查核实!




    2026-9-18 10:46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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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OTE:
    原帖由 润州 于 2026-8-13 10:51 发表
    您反映的安达机械破产清算的问题,我区高度重视,目前正分别与破产管理人和案件管辖法院进行对接沟通,对资产处置、债权申报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了解,后续将根据核实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8月13日开始调查了解,到现在还没有结论




    2026-10-4 11:25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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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都是政府领导,居然还出现这么明显、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2026-10-7 11:24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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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华社区购买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资产涉嫌利益勾兑、利益输送

    1. 依法认定镇江市润州区七里甸街道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于本案破产管理人组成单位(七里甸街道办事处)直接管辖下属主体,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人,不具备本案破产资产竞买资格;

    2. 依法认定管理人与光华社区居委会存在恶意串通、隐瞒重大资产、定向低价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案涉不动产拍卖成交行为、4600万元应收账款资产包转让行为均因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无效;

    3. 依法裁定撤销光华社区居委会竞得的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破产资产成交结果(含朱方路209号不动产、4600万元应收账款资产包);

    4. 责令破产管理人重新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处置全部涉案破产财产;

    5. 依法审查本案管理人怠于履职、隐瞒优质破产资产、低价处置财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必要时更换管理人。

    事实与理由

    一、主体利害关系明确:光华社区属于管理人成员下属单位,依法应当回避,无竞买资格

    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管理人)组成成员包含七里甸街道办事处。

    光华社区居民委员会,系七里甸街道办事处直接管辖、指导、管理的基层自治组织,二者属于直接上下级隶属管理关系,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
    管理人及管理人组成单位,不得与破产财产处置存在利害关系;管理人利害关系关联主体不得参与竞买破产财产,否则必然丧失中立性、公正性,构成程序重大违法。

    本案中:
    管理人所在单位(七里甸街道)下属光华社区直接参与、包揽本案全部核心破产资产受让,属于典型的自己监管、自己处置、自己购买的利益冲突模式,完全违背破产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光华社区依法不具备合法竞买主体资格。

    二、管理人刻意隐瞒巨额优质应收账款,未向债权人披露,属于重大履职违法

    经核查,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账面应收账款 4600万元,其中至少1200万-1300万元属于完全可回收优质债权。

    其中明确查实:
         近500万元债权已经人民法院诉讼确权、且依法查封次债务人千万级资产,具备100%全额强制执行回款条件。

    管理人存在以下严重违法履职行为:

    1. 明知存在千万级优质可收回债权,故意不纳入公开披露范围、不向债权人会议如实报告;

    2. 明知该500万债权已胜诉、已查封、可全额执行,拒不申请强制执行、拒不续封、拒不追偿;

    3. 将千万级优质债权与普通坏账混同打包;

    4. 刻意隐瞒优质资产价值,制造“全部为坏账、无回收价值”的虚假假象。

    管理人该行为,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27条、第69条、第111条规定的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全面披露、价值最大化处置义务。

    三、处置价格极度异常、明显不合理低价,属于恶意掏空破产财产

    管理人将 账面4600万元、实存可回收1200万-1300万元价值的应收账款资产包,仅以30.5万元极低价格整体转让给关朕主体。

    处置价格不足实际可回收价值的3%,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破产财产。

    同时:

    1. 不动产厂房拍卖公告期仅24小时,远低于法定最低公示期限,变相限制竞争、定向预留标的;

    2. 应收账款资产包、无充分公示、无市场比价,直接定向处置给同一主体;

    3. 全部核心破产资产(不动产+大额债权包)最终全部由街道下属光华社区独家受让,无任何其他市场主体成交。

    上述一系列反常操作,不属于正常市场交易,完全属于人为设计、定向输送破产资产。

    四、双方构成恶意串通,交易依法绝对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恶意串通完整证据链闭环:

    1. 身份串通:管理人成员街道→下属社区独家购买全部资产;

    2. 信息串通:管理人隐瞒千万级优质债权,对外虚构坏账事实;

    3. 程序串通:缩短不动产拍卖公告期、取消债权包公开竞价,定向留标;

    4. 价格串通:千万价值资产仅卖30.5万,恶意压低破产财产价值;

    5. 结果串通:全部优质破产财产定向流入管理人下属单位,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清偿利益。

    管理人与光华社区居委会主观具有故意、客观实施串通、结果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案涉全部成交行为依法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五、法院强制裁定不掩盖恶意串通及交易无效的本质

    本案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明确未予通过,法院虽依职权裁定批准,但:
    法院裁定仅为程序兜底审批,不审查、不豁免管理人隐瞒资产、恶意低价、利害关系交易、恶意串通的实体违法行为。

    程序裁定合法 ≠ 实体交易合法。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利害关系人违规竞买、低价掏空破产财产,属于绝对无效行为,不受法院裁定兜底保护。

    综上所述

    1. 光华社区系管理人组成单位下属利害关系主体,依法无竞买资格;

    2. 管理人隐瞒千万级优质破产资产、拒不追偿、刻意混装打包低价处置;

    3. 双方恶意串通、定向输送破产财产,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4. 案涉不动产拍卖成交、应收账款资产包转让行为依法全部无效,应当彻底撤销。




    2026-10-17 09:03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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