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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12w29007 于 2024-9-5 16:59 发表
那个小孩的不适用于这条案例,因为那是在一条未开放的道路不适用交通法,只能按过失致人死亡。罗翔老师以前讲过类似案例,可以抖音搜搜
谁的过失呢?说实话我觉得真的应该追究小孩父亲、撞倒小孩那人与骑行组织者的责任,他们才是真正的过失杀人,司机只是无妄之灾。这条道路未验收,但却已经通车两年了,建筑实物里,投入使用的话其实应该视同竣工并验收合格的。而且退一步说这条道路的所有人没有过失吗?既然不能通行是不是应该围挡起来?综上所述,我觉的小孩父亲、骑行组织者、撞倒小孩的人、道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而不是找个倒霉蛋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