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府路恒美嘉园物业选聘存在争议。
前期物业到期,业委会拖延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现又将正在应急服务的中达物业定为唯一候选物业单位让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表决时段9.12–9.24。拟表决合同捆绑公共收益条款,约定公共收益30%分成等一并投票。
业主自8月中下旬沟通无果,提交4份书面异议(含30名业主联名),9月14、17日至市住建局信访,相关方以“法无禁止皆可为”回应。
业主观点:业委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小区公共事务应适用法无授权不可为。
现恳请主管部门事中核查选聘程序、合同瑕疵,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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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滚动的车轮 于 2026-9-20 18:22 发表
法无授权不可为管的是政府机关,业委会属于业主自治组织,不是行政部门。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选聘物业、打包合同条款交由全体业主投票,属于业主自治范畴,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有异议可以投反对票、走业主 ...
我个人认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决策权,因此我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业委会不适合,只能适合“法无授权不可为”,这里的法也包括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的决定就是小区的法。如果小区招聘物业先由业委会定一个物业让业主大会表决,就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镇江住宅小区物业招聘办法,如果真的能这样搞的话,镇江的物业招聘以后不知会乱成什么样了。这是我的个人见解,欢迎讨论!
法无授权不可为管的是政府机关,业委会属于业主自治组织,不是行政部门。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选聘物业、打包合同条款交由全体业主投票,属于业主自治范畴,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有异议可以投反对票、走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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