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大队最新回复称,经咨询供电公司,38号车位三个充电桩“均由供电公司开户安装”“不存在多桩一表”“远处为废弃电箱”。对此,本人提出以下追问:
一、火灾隐患认定是消防的法定职责,不能推给供电公司
38号车位的核心问题不是“申请了几个电表”,而是三个充电桩堆在一个车位上,总功率叠加到21千瓦,远超一个车位预留的7千瓦容量。在地下车库这种通风受限的环境下,线路长期过载就是火灾隐患。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认定火灾隐患、通知整改是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定职责。供电公司只管装表接电,它回答不了“三个桩堆在一起安不安全”。贵大队用供电公司的业务回复来代替消防的火灾隐患认定,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法定职责。请贵大队直接回答:38号车位三个充电桩叠加运行,贵大队是否进行了独立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认定结论是什么?
二、供电公司的结论本身就与事实不符,消防不应直接抄用
贵大队称远处箱子为“废弃电箱”。但市消防救援支队此前已公开确认,三个充电桩“分别由三条不同的线路供电”——这是贵方自己现场核查出来的结论。一个被消防自己证实有独立线路接入、通电运行的设备,怎么在本次回复中变成了“废弃电箱”?两份互相矛盾的官方回复,请问哪份为准?
另外,贵大队称“近处两个充电桩分别属于38号、39号车位”。但39号是中间车位、不靠任何立柱,它的充电桩怎么装到了38号车位车尾的立柱上?贵大队实地核查时,是否核对了车位编号和物理位置?还是直接照搬了供电公司的回复?
三、关于另外两个问题的简要追问
负一楼充电场所:贵大队称该区域为“非机动车库”,但这里实际用于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请问贵大队适用的是一般非机动车库标准,还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专用标准?充电设施无自动断电功能,贵大队承认物业已着手更换,是否已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消防控制室:贵大队称有6名持证人员、有排班表。但市消防支队此前公开回复说控制室问题“经现场核查,均不属实”。两份结论自相矛盾。请公布4月16日当天实际的《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排班表不能替代实际在岗状态。
四、回复要求
请就以上问题逐项公开答复,尤其请直接回答:38号车位三个充电桩是否存在火灾隐患?贵大队对此是否进行了独立认定?请勿再用供电公司的结论替代消防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