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0多万应收账款仅卖了30.5万元
——关于镇江安达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副组长凌仁泉(原国资委副主任)、孙鸿哓律师在处理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专项报告
破产清算组副组长凌仁泉、律师孙鸿晓,虽具有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多年从业经验及专业资质,然在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达机械”或“债务人”)破产清算履职期间,经查实,存在故意隐瞒重大债权、隐匿真实债务人主体、涉嫌利益输送及滥用职权等严重失职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安达机械原经营管理层成员,本人对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及债权形成背景具有直接且全面的了解,现就清算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事实与证据分述如下:
一、以显著不公允价格处置应收账款,致使破产财产遭受重大流失
安达机械账面应收账款总额为人民币4,600余万元,其中包含徐永安所欠租金438.75万元。凌仁泉、孙鸿晓作为清算组核心负责人及专业法律顾问,在明知上述资产实际价值及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决议按应收账款总额1%的底价挂牌转让,成交价畸低,明显违背资产处置公允性原则。
(一)就4,600余万元应收账款向审计及审判机关作不实陈述,涉嫌虚假清算
1.关于徐永安租金债权的陈述与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符。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第三条声称“龙鑫建材不具备强制搬迁条件”,该论断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1民终1736号生效民事判决所查明事实直接抵触。该判决所依据的核心事实包括:其一,龙鑫建材家具广场已按政府及管理人“只出不进”要求完成清场;其二,徐永安因提前终止与其他商户的租赁合同,已向相关商户承担了补偿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原年度租金198万元被调整为65万元,累计减免金额近900万元。清算组相关人员对上述判决依据的客观事实予以否认,显属主观故意曲解。
2.徐永安已多次明示移交租赁房屋之意思表示。
经查,徐永安本人分别于2022年8月2日及2023年3月20日,向润州区人民政府、润州区人民法院及破产管理人正式递交租赁房屋移交申请,且该申请由徐永安代理律师耿志强亲手送达孙鸿晓律师。清算组知情但未予如实记录及披露。上述事实本人可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3.就约500万元经营性应收账款作消极不实表述。
关于资料完整性问题。 安达机械历年销售合同、发票、发货清单等原始凭证均完整齐备,且每年均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全部资料已由公司销售内勤移交清算组。清算组宣称“资料缺失、时效不明”,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案涉债权法律上最长保护期为二十年,移交时账龄仅二至四年,且清算组在长达七年的履职期间内完全有权启动诉讼程序以延续时效,不存在所谓“时效过期”问题。
关于清收政策环境。 2022年国务院已发文明确要求中央企业清偿中小微企业欠款,倡导应付尽付、应付快付。清算组未利用有利政策环境开展积极清收,存在明显履职不作为。
(二)将徐永安所欠438.75万元租金债权作价3万元处置,涉嫌妨碍清算程序公正及利益输送
1.主观隐瞒财产线索,干扰评估独立性。
凌仁泉、孙鸿晓未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徐永安名下财产信息,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偏离客观事实。同时,在债权人会议中蓄意隐去徐永安作为直接债务人的主体身份,为后续低价处置和利益输送提供便利。
2.徐永安具备完全清偿能力,不存在客观执行障碍。
徐永安在镇江、上海两地持有多处价值逾千万元的房产,并持有好美佳装饰城、第六空间、天桥市场、红光包装厂等市场主体的股权,具备足额清偿欠款的现实经济能力。
管理人已通过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并依法对徐永安名下资产及银行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但在徐永安串通下,清算组以“租赁房屋物理分割困难”为由消极不作为,怠于推进执行程序,导致可执行债权悬空。
徐永安及其代理律师耿志强曾多次明确表示:若减免200万至300万元差额,即可全额结清欠款。最终实际减免高达900余万元,足以证明不存在回收款项的客观障碍。上述事实本人可提供相关沟通记录予以佐证。
(三)处置程序失范,暗箱操作特征明显,涉嫌违规履职及利益输送
1.凌仁泉、孙鸿晓自始未向债权人或利益关切人披露应收账款资产包的买受人身份,且对480余万元租金债权以约3万元成交的畸低价无法作出合理说明。
2.据悉,该应收账款资产包(含徐永安所欠租金480余万元)与相关不动产的买受人系同一利益共同体,且已于2025年4月即与徐永安达成预先安排。
3.该低价处置行为,疑似系徐永安与七里街道光华朱方路社区之间以利益互换为目的的违法操作,已严重侵害龙鑫建材其他合伙人及安达机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故意隐匿真实债务人主体,误导债权人会议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材料》第五条载明:“经催收,截止本报告日(2025年12月5日),已收取朱方路98号租金226.7万元”,但回避披露该租金款项的实际支付义务主体。
(一)未披露和平路街道办事处系该租金债务的法定支付义务主体;
(二)未披露行业管理办公室职工安置中心亦为该租金债务的支付义务主体;
(三)《债权表》第41项表述为“已判决,龙鑫建材应按65万/年支付房屋、土地占用使用费”,但龙鑫建材法定代表人虽为薛立华,实际债务人徐永安却被刻意隐去。该做法与(2023)苏11民终1736号生效判决认定相抵触,并已实际导致龙鑫建材其他合伙人承担不应有的债务风险。作为公司原高管,本人对上述租赁合同签订背景及履约主体的真实情况具有充分了解,清算组的相关陈述与事实明显不符。
三、蓄意遗漏优质应收租金债权约420万元,涉嫌侵占及挪用
(一)会议报告中仅笼统表述“98号租金已收226.7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明确和平路街道应缴总额、已付及欠付明细。按租赁协议约定,该街道应按75万元/年、每年递增5%支付租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付总额应为590.6万元,隐瞒租金债权约360万元。
(二)行业管理办公室职工安置中心按约应缴租金约2.3万元/年,会议报告未披露其已付及欠付情况,隐瞒租金债权约20万元。
(三)未计徐永安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约44万元。依据(2023)苏11民终1736号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测算,自2019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迟延天数2,466天),利息合计约为439,1506.85元。
(四)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未将上述三项债权纳入统计,累计隐瞒金额约420万元。经本人以短信方式向凌仁泉副组长核实,其回复称“正常收取,尚有欠款,正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由管理人追讨”。据此可证,凌仁泉、孙鸿晓对上述债权情况及欠款事实完全知悉,不属于发现新财产线索的范畴,而是主观故意的隐瞒与欺诈。本人与凌仁泉的短信沟通记录可作佐证。
四、总体结论与追责请求
综上所述,凌仁泉、孙鸿晓在安达机械破产清算履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关键财产线索及债务人主体、违法低价处置巨额有效债权、关联利益输送等行为,已造成债务人财产不当流失,全体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500万元。
本人作为安达机械原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构成及债权债务形成背景具有全面且深入的了解,上述所陈事实均有相应证据材料予以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原始财务资料、合同文件、司法裁判文书、会议材料、沟通记录等。清算组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主观故意及违规操作,与公司原经营层依法移交的全部资料所反映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律师执业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上述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虚假破产罪、妨碍清算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及挪用资金罪等刑事犯罪。
本案事实清晰,线索明确,相关证据材料已固定齐备。现郑重提出追责请求,恳请有关部门依法立案核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及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全体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镇江安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 卜忠炳
身份证:321102196608243854 电话:1395128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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