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业主大会筹备组与业主委员会是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机构。一个是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成的临时机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一个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出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依法选举产生。


        街道办事处在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成员时,按照《镇江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明确“履行业主义务,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作为筹备组业主成员推荐条件,没有违反上位法规定。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按照《镇江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只有依法表决通过后,对“未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煽动其他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