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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 2022-5-11
各位网友:
鉴于本版块多次出现相同主题的帖子,现将帖中涉及的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根据一审、二审已查明的事实,因丹徒区上党镇老集镇旧城改造,王文明、赵明青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在2017年接到选房通知后拒绝选房。丹徒区上党镇镇政府于2021年4月9日通知王文明交付安置房屋,但通知于2021年4月11日被王文明拒收,王文明亦未按照镇政府的通知配合收房。2021年4月11日之前的损失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赔偿到位。
2021年1月,王文明、赵明青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安置房地点发生变更导致其产生损失,属于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合同,并请求判令镇政府承担未按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交付房屋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省法院亦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市检察院亦作出决定不支持其监督申请。此后,王文明又分别于2024年2月、2024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2025年3月,王文明再次起诉要求镇政府向其办理具备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交付手续,并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商品房与安置房之间的差价损失以及因选房权利被剥夺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文明对该判决不服,于2025年10月20日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二审尚在审理中,相关诉求可及时与法官沟通。
综上,鉴于之前的案件,省院已经再审,且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监督,不可重复申请再审。生效法律判决应当得到尊重,希望网友服判息诉。
鉴于本版块多次出现相同主题的帖子,现将帖中涉及的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根据一审、二审已查明的事实,因丹徒区上党镇老集镇旧城改造,王文明、赵明青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其在2017年接到选房通知后拒绝选房。丹徒区上党镇镇政府于2021年4月9日通知王文明交付安置房屋,但通知于2021年4月11日被王文明拒收,王文明亦未按照镇政府的通知配合收房。2021年4月11日之前的损失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赔偿到位。
2021年1月,王文明、赵明青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安置房地点发生变更导致其产生损失,属于根本违约,应当解除合同,并请求判令镇政府承担未按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交付房屋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省法院亦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市检察院亦作出决定不支持其监督申请。此后,王文明又分别于2024年2月、2024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2025年3月,王文明再次起诉要求镇政府向其办理具备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交付手续,并赔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商品房与安置房之间的差价损失以及因选房权利被剥夺所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文明对该判决不服,于2025年10月20日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二审尚在审理中,相关诉求可及时与法官沟通。
综上,鉴于之前的案件,省院已经再审,且检察院决定不支持监督,不可重复申请再审。生效法律判决应当得到尊重,希望网友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