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您好:对您发帖反映的事宜,我们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要求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七里甸街道等单位联合核查、会办。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您提及的三处充电桩设备,实际分属38号、39号两个相邻车位。其中:立柱左侧站在38号、39号车位处看向立柱充电桩属39号车位,为正常使用设备;立柱右侧充电桩属38号车位,为正常使用设备;立柱后侧为38号车位户主曾经使用现已停用空置的充电桩外壳。正在使用的两个充电桩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